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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8〕66号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市地税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陕国税发〔2008〕41号)精神,经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协商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便于国、地税之间的协作与联系,协调解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省国税直属分局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联合办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处、省国税直属分局综合业务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日常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交换意见,不断密切和加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建立健全联系会议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协作事项通过召开协调会或例会,由国税局、地税局分管局长轮流主持,进行协调解决;对本级领导小组不能协调一致的,分别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组长:朱俊福、仲瑞智、王安萍
副组长:袁小平、郝高发、赵峰
成员:田津院、郭照安、周蒙、李骏、田强、淡明华
二、联合办证的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市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税机关及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即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和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日常管理
(一)设立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及纯地税管理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发生主要缴纳税种争议的,由县(区)级国、地税征管部门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上报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协商确定。
2、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登记时,受理方应一次性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各类法人单位(含涉外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共四份,(其中国税一份、地税二份、纳税人一份);
②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类单位应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④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⑥涉外企业还应提供外经委或招商局批复、政府商务部门批准设立证书及复印件。
⑦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供章程、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应提供个人合伙出资协议)。
(2)企业分支机构(含涉外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共四份,其中国税一份、地税二份、纳税人一份);
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③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④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⑤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3)个体经营户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共四份,(其中国税一份、地税二份、纳税人一份);
②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③个体户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④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⑤属于减免工本费范围的个体户,还应提供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为三份(国税一份,地税二份)。如是复印件应加盖纳税人印章,予以确认。
对于外来临时经营户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委托代征登记等业务,国、地税各基层局仍按照原有规程办理。
3、纳税人填报并提交《税务登记表》和附报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加盖本单位税务机关证件印章。通知纳税人五个工作日内到联合办证对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确认手续,并加盖对方税务登记专用章。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必须加盖国、地税双方税务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除按照规定,只需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对未加盖印章的一方税务机关可按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时,受理方税务机关印章在前。
4、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以便国、地税机关及时纳入管理。信息传递由国、地税各基层局进行,交接时双方应制作填写《联合税务登记资料信息传递清单》。
(二)变更登记
1、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变更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收取工本费。如果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只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相应内容,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内容的同时,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时,受理方应一次性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
①《变更税务登记表》(共四份,其中国税一份、地税二份、纳税人一份);
②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③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④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纳税人对变更前债权债务、纳税义务等法律责任的继承证明;
⑤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⑥办理地址变更的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提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应提供改制批复及复印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⑧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
①《变更税务登记表》(共四份,其中国税一份、地税二份、纳税人一份);
②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为三份(国税一份,地税二份)。如是复印件应加盖纳税人印章,予以确认。
3、纳税人填报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变表》和附报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加盖本单位税务机关证件印章。通知纳税人五个工作日内到联合办证对方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并加盖对方税务登记专用章。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必须加盖国、地税双方税务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对未加盖印章的一方税务机关可按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时,受理方税务机关印章在前。
4、受理变更税务机关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以便国、地税机关及时纳入管理。信息传递由国、地税各基层局进行,交接时双方应制作填写《联合税务登记资料信息传递清单》。
对联合办证前的纳税人,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纳税人国、地税识别号一致的,参照本通知“变更登记”流程处理,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分别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二是纳税人国、地税识别号不一致的,按照国、地税机关原变更流程,分别变更、发证。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复业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联合办证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复业的,纳税人应向原发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国、地税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符合条件的,办理停歇业手续,原发证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收存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办理复业手续的,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有关证件及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2、对联合办证前的纳税人,仍由国、地税各基层局按照目前的规定分别处理。
(四)注销登记
1、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注销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税务机关应首先将纳税人注销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由对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本机关的注销手续。发证税务机关根据对方税务机关的《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注销手续办理本部门注销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注销检查。
2、对联合办证前的纳税人,仍由国、地税部门按照目前的各自规定分别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全市各级国、地税机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公告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内容和作用,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实施阶段(2008年5月1日起)。全市国、地税各基层局正式启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清理阶段(2008年5月1日至年底)。市国、地税机关对2008年3月底前各自税务登记数据进行交换对比,一次性将数据交换给对方税务机关,认真比对整理。通过登记信息比对发现的国、地税共管户中,一方办理而另一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对方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督促补办税务登记,并将补办后的全部信息作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数据。具体清理要求,另文通知。
(四)检查阶段(2008年6月1日至6月20日)。市国、地税局将组织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有关业务问题的处理规定
1、关于专用印章的问题
税务登记专用章规格统一为:直径3.8公分的圆形印章,结构分为三个部分,上部分为“***县(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弧形)或“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弧形)、“西安市**县地方税务局”(弧形),中间为带有指纹防伪底纹的“五星”,下部为“税务登记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2、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的编制
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统一为:“陕税联字……… 号”。例如某纳税人税务登记识别号为610102123456789,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字轨号为陕税联字610102123456789号。对纯国、地税管户,税务登记证件字轨按原规则编制。
3、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问题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启动后,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编制应统一规范: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采用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税务机关所在的现行行政区划代码,市国、地税曲江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86,市国税直属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0,市地税涉外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1,市国、地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7,市国、地税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8。对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A(纳税人所在的西安市机动车牌代码)+数字1、2、3……(数字用完后可用大写的英文字母)。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4、关于国、地税各基层局征管范围的问题
除市国税直属分局和市地税涉外分局外,国、地税各基层局应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有效措施,对各自的征管范围进行明确统一,特别是对交叉地段、敏感区域和边界地带进行界定,确保联合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无法确定或难以界定的,应分别及时上报市国、地税局征管处协调解决。国、地税各基层局应于5月10日前,将联合确定的征管范围文字材料上报市国、地税局征管处备案。联合办证工作开展后,各基层局将严格按照此征管范围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登记申请。
5、关于联合办证中发证机关受理错误的处理
联合办证中,国、地税各基层局在收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的申请后,对不属于自己发证管辖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讲明情况,到有发证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办证。
如发现发证机关未按照征管范围已受理了纳税人设立登记申请,并核发了税务登记证件,造成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省市国、地税直属分局和市地税涉外分局的管户除外),由原发证机关负责解决处理后,按征管范围重新办理。
6、违章处理中有关问题
税务登记违法处理实行“首控介入”制度,即:谁发现,谁处理,一事不二罚。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信息于两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对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7、证件管理中有关问题
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工作时,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将验证和换证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的期限由市国、地税局根据验、换证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证税务机关,原发证税务机关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8、市国税直属分局、市地税涉外分局、市政府政务大厅联合办证有关问题的处理
由于市国税直属分局与市地税涉外分局征管范围不一致,因此,这两个单位联合办证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联合办证范围:市国税直属分局管辖范围为浐灞区、市本级企业和重点行业,其中浐灞区内新设立户与市地税经开分局进行联合办证,市本级企业和重点行业新设立户与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地税机关进行联合办证;市地税涉外分局负责管辖城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内涉外企业与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国税机关进行联合办证。
发放证件流程:市国税直属分局(市地税涉外分局)受理纳税人设立登记,按照有关要求处理完审核、收费、处罚等业务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可要求纳税人三个工作日后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市国税直属分局(市地税涉外分局)于二个工作日内到联合办证的对方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打印纳税人识别号(用WORD制作固定格式打印,具体格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处分别制作下发,下同)、加盖专用印章;或市国税直属分局(市地税涉外分局)打印好本方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自行到联合办证的对方税务机关打印纳税人识别号、加盖专用印章。
市国税直属分局、市地税涉外分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告知纳税人具体处理流程,由纳税人选择采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的税务登记窗口受理联合办证业务时,具体处理流程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省国税直属分局受理的西安市范围内管户联合办证业务处理
联合办证范围:跨区经营、重组改制、参股控股等由省国税直属分局负责管辖的企业与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地税机关进行联合办证。
发放证件流程:省国税直属分局受理纳税人设立登记,按照有关要求处理完审核、收费、处罚等业务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告知纳税人持已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于二个工作日内到联合办证的对方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打印纳税人识别号(用WORD制作固定格式打印,具体格式由市地税局征管处分别制作下发,下同)、加盖专用印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联合办证的对方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局征管处指定管辖。
10、地址跨管辖区域变更户的处理
对于地址发生跨区域变更的管户,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联合办证,但由于此业务实行联合办证后,需对现有业务规程及国、地税征管系统进行调整。为确保联合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此类管户的变更业务,国、地税各基层局仍按目前的业务规程办理,待市国地局和市地税局完善有关配套工作后,另行通知。
11、定期交换有关管户数据信息
从2008年三季度开始,市国、地税局每季度终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管户数据信息进行交换,具体交换方式、内容等事项另行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意义
国税、地税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将缩短纳税人办证时间,有效地降低纳税人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国、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减少税务机关信息采集工作量,实现国、地税登记信息共享,是一项纳税人、国税、地税“三赢”的重要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积极主动与对方联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推动税收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职责,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传递方式,明确双方工作责任,逐步实现由人为协调向制度规范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转变。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受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登记岗位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完整传递资料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对未按规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领导小组将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加强宣传,取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宣传,统一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内发放,并通过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告知纳税人。同时,国税、地税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加强配合,相互提供需向纳税人宣传的材料,由双方在办税服务厅内向纳税人发放。
(四)组织培训,提高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效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与以前的税务登记工作相比,在登记资料发放、填写、工作步骤、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为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对登记部门人员、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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